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

20100812 新手駕駛肇事逃逸是可以無罪的

這幾天看到這則新聞更明白了告訴所有的人,妳(你)家一定要有背景、有錢、有關係,如果沒有那妳(你)就是賤民,任何事都是你不對。

肇事逃逸屬公訴罪,所以如果你沒有當高官的老爸、法官的老爸、等...話,記得肇事後不要逃逸。

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:一、利用汽車犯罪,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」、「第一項第一款情形,在判決確定前,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,禁止其駕駛」以及第62條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」。

但是這邊出現了一個BUT!!! 新手駕駛肇事逃逸是可以無罪的。我相信再過5天,這個新聞就會消失了,也不會有人再去注意它的。肇事著就這樣無事一身輕囉。

從現在開始行善積德,說不定下輩子妳就會投到一個好爽的人家啊。前提是佛家說的是對的。

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